(吉隆坡18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被控的砂拉越学校太阳能板混合柴油机的維修及運作綜合工程案的3項控狀表面罪名成立。罗斯玛在表罪成立后的3个自辩选项中,选择了在证人栏宣誓供证及接受控方盘问。

承审此案的法官是吉隆坡第二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

吉隆坡第二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

 

现年70岁的罗斯玛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妻子,也是我国首名被控上庭的前首相夫人。罗斯玛于早上9时15分抵达吉隆坡大使路法庭。纳吉9时23分随后也进入吉隆坡第二刑事高庭,给予罗斯玛精神上的支持。

罗斯玛太阳能弊案3项控状:

罗斯玛被控在砂拉越州369所学校的太阳能板混合柴油机的维修及运作综合工程合约中索贿及收贿,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首项控状指出,罗斯玛被控通过前助理里查,向Jepak控股公司董事经理赛迪阿邦三苏丁为自己索取1亿8750万令吉贿金,占总值12亿5000万令吉合约的15%。

控状指出,这是作为协助Jepak控股公司以直接协商方式,获得教育部在396所砂拉越乡区学校安装太阳能供应合约的酬金。

罗斯玛被控于2016年1月至4月期间,在双威太子广场底楼的Lygon Bistro餐厅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及第三项控状指罗丝玛被控于2017年9月7日在大使花园斯邸收取赛迪的150万令吉,并于2016年12月20日在布城首相官邸透过里查收取赛迪的500万令吉贿金,以作为她协助Jepak公司以直接协商的方式,从教育部取得上述工程合约的报酬。

以上3项控状一旦罪成,每项控状可被判处坐牢20年,以及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

表罪成立将抗辩

今日裁决罗斯玛表罪成立后,将进入抗辩程序。控方此前已告知法庭控方提供的10名辩方证人名单,其中包括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

在抗辩时将有3个选项,分别是在证人栏宣誓自辩,接受控方交叉盘问、在被告栏自辩及保持沉默。

罗斯玛在表罪成立后的3个自辩选项中,选择了在证人栏宣誓供证及接受控方盘问。罗斯玛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相较于其他两个选项,其证词将更具分量;若罗斯玛在自辩环节时选择保持沉默,法庭唯有裁定被告罪成及宣判刑罚。

此案的控方团队是以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高级副检察司為首,其他副檢察司也包括阿末阿克南、慕斯达法以及傅益廷。

至於辩方律師则有拿督佳吉星、拿督阿克贝丁和阿茲鲁。

还有洗钱案和逃税案等着

罗斯玛还面对另外触犯17项洗钱罪名,总共将非法所得的逾709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轮到洗钱案和逃税案的审讯登场。

罗斯玛被控在2013年至2017年之间,将总计709万7000令吉汇入个人银行户口。

每一项罪最高可判监15年

罗丝玛于2018年10月4日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惟她否认有罪。 而此案原订5月审理则将展延,以让路给太阳能供应合约贪污案。

罗斯玛当时被控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的第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15年,并且被罚款非法收益的五倍,或者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这是单项罪名的惩罚。

当时的地庭法官阿祖拉允许罗斯玛以200万令吉,以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不过,罗斯玛必须至少缴付50万令吉保释金,其余者则必须在10月11日之前缴付。

罗斯玛必须交出护照

法官阿祖拉也批准控方的要求,裁定罗斯玛必须交出护照,同时不得联络任何的证人或潜在证人。

本案主控官也是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而罗斯玛的律师是古玛仁登(K Kumaraendran)和吉丹(Geethan Ram)。

以下是罗斯玛的17条罪状:

1.2013年12月4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2.2013年12月16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3.2013年12月23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4.2014年1月28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5.2014年1月29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6.2014年2月28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7.2014年3月14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8.2014年4月8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9.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160万令吉,分8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0.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385万令吉,分127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1.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51万令吉,分87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2.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3万令吉,分5次存入个银行户口。

13.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50万令吉。

14.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220万令吉。

15.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385万令吉。

16.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51万令吉。

17.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和个人户口的3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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