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着孩子面殴X妻子”?!对家暴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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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1月20日),一段家暴视频引发众怒。画面中,施暴男子不顾幼子哭泣哀求,持续殴打妻子,重拳猛击女方头部。家中老人尝试劝阻无效,竟冷漠离开,将女方置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2022年1月21日 中国 陕西 综合讯)1月20日消息,1月19日13时,微博账号“致我那即将逝去的青春”发布文字视频信息,称“咸阳市政府某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家暴行为”。对此,咸阳市网络举报中心辟谣,经查证,该视频信息中实施家暴行为的男子并非市政府工作人员。

1月20日凌晨,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发文表示,关注到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王鹏飞殴打妻子事件,对他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王鹏飞予以停职,并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公司已派负责人到家中看望慰问其妻子。

从这份回应看,此事算是有了解决问题的态度,可从措辞来看,这份声明不免有避重就轻之嫌。家暴就是家暴,犯罪就是犯罪。从王鹏飞施暴行为的恶劣程度看,如果陕西空港新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依然将此作为单位、家庭内部事情来处理,甚至存在遮丑、护短的行为,于法不容。

1月20日下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月19日,该局接王某报警称:其在家中被丈夫王某飞家暴。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1月18日,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飞殴打了妻子王某。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处理中。 

陕西省妇联高度关注王某飞家暴事件,并表示,将根据受暴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帮助等。

陕西省妇联呼吁,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睹家庭暴力的人有权制止,可及时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向当地妇联组织求助。妇女合法权益不容侵害,杜绝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反家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对家暴“零容忍”是文明社会必须构建的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家暴并非家务事,一旦触及刑法底线,必须由公权力介入,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情归情,法归法”。家暴恶行,却可能混淆二者的边界。家暴的隐匿性,更是让受害者身陷求助无门的境遇。

很多人还记得网红拉姆,她曾被前夫家暴长达十年之久。为了年幼的孩子,她一忍再忍,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的施暴。最终,丧心病狂的前夫将她烧伤致死。在这起案件中,拉姆曾尝试自救,想用离婚逃离家暴者的魔爪,但离婚并非如她想象中那样容易。

对家暴案件来说,依法追究施暴者责任,让暴行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受害者进行救济。

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而言,因遭遇家暴起诉离婚,就是将被救济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判决上。可从离婚诉讼的现实来看,“一审不判离”的惯例可能让被家暴者深陷暴力威胁和恐吓,更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安全。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许笛(化名)婚后被丈夫多次殴打,不堪家暴的她多次诉请离婚被驳回。再遭殴打的她反杀丈夫,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三缓三。从被害人变成施暴人,许笛的悲剧再次印证了明晰家暴离婚界限的重要性。

家暴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危及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对受害方提交的家暴证据,应依据职权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如果家暴确实存在,且施暴人在离婚诉讼期间仍对受害人进行暴力威胁,法院也应向受害人释明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单独程序。

让法律为受害者撑腰,确保家暴离婚案件的依法审理、依法裁判,才能防止弱势群体被深渊吞噬。当然,家暴的隐匿性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正因如此,在遭遇家暴时,受害人不要忍气吞声、心存幻想,而应及时向公安、妇联报案求助,为将来可能的诉讼留下必要证据。

曝光家暴恶行,谴责施暴者的卑劣。社会也要用法治温暖为受害者撑起一片天,用法治利刃让施暴者无所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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