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被控4项控状!或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以及鞭刑!纳吉:我不认罪!
Published by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今早被控,共面对三项刑事失信指控和一项滥权指控,涉案总金额为8400万令吉。纳吉不承认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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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星洲日报》和《中国报》报道,纳吉共面对三项刑事失信的指控,涉及金额高达4200万令吉,另外他也面对一项滥权的指控,涉及金额也是4200万令吉,总金额为8400万令吉。
总检察长托马斯(Tommy Thomas)援引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60(1)条文,向地方法庭申请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地方法庭法官再纳批准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法庭约9点20分休庭,纳吉之后马上被押往吉隆坡刑事高庭,以记录他是否对这四项指控承认有罪。
第一项控状:27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
第一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9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27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刑,并可另加罚款。
第二项控状:5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
第二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9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5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刑,并可另加罚款。
第三项控状:10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
第三控状指纳吉在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2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刑,并可另加罚款。
第四项控状:滥权
第四项控状指纳吉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布城首相办公厅,作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和财政部长,利用本身职位,在参与或涉及政府决定为SRC国际公司提供担保,以让退休基金局,为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供40亿令吉贷款时,为自己收取4200万令吉贿赂。
他被指牴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以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不超过20年监禁、或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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