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抖音也要准证?! 只看政府要不要援引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调查!
Published by( 2020年7月23日)你有Youtube、抖音、或其他视频平台的账号吗?你是不是每一天都录制一个小视频上传到这些平台以分享你每一天的生活点滴,或者对某一件事情的看法或批判?接下来的新闻内容是你必须要关注了!
国家电影发展局在本月22日发文告指出,该局将全力配合警方,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调查《半岛电视台》。事缘《半岛电视台》在没有取得该局发出的合法准证下 ,拍摄无证移民的纪录片。而引起争议的就是《半岛电视台》所制作的“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 | 101 East)纪录片
根据马来西亚的《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阐明,凡是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
而另一项子项,第22(2)条文也阐明,国家电影发展局可在不说明原因情况下,拒绝发出准证,同时不能把此事带上任何法庭挑战。
若任何人士或单位违反该条文,一旦被控且罪名成立的话,可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据马来西亚著名网络媒体《当今大马》报道指出,多名专家对国家电影发展局和执法单位的举措均表示担忧。
《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条文就有阐明了”影片“的定义,所谓”影片就涵盖了专题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以及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其中含有移动的影像,有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阶层公众观赏的“作品”。
专家表示, 若依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 对于“影片”的定义,可以说是非常宽松且广泛,不止涵盖各种类型的录影,就连摄影器材所录制的影片或者小至手机所拍摄的短片,都需接受管制。
若该局援引该法令来对付因摄制“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纪录片的《半岛电视台》,将会为“影片事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尤其是这个法令的约束波及新闻业,甚至影响个人制作和分享短片。
上载到视频、社交平台的短片都需要准证
接受《当今大马》采访的执业律师埃祖罗翰(Aizul Rohan Anuar)指出,该法令的定义意味着,所有上载到抖音和Instagram 故事短片都需要准证。就连在修读相关科系的学生,制作短片时也需要准证。
话虽如此,埃祖罗翰却也点出,过去执法单位都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严厉执法,这是因为该法令涉及的范围太过广泛。
埃祖罗翰也指出,至今尚未有机构或个人,因为没有准证制作影片而遭提控。
新闻媒体惨沦为猎巫对象
另一名接受访问的自由电影网络(Freedom Film Network)执行长夏美玉(Anna Har)则认为,当局援引上述法令对付《半岛电视台》是不合适的,她反而认为政府应该据实提出证据以反驳《半岛电视台》的指控,而不是利用准证或管制手段打压媒体业,因为电影发展局的设立是规范电影业。 电影业和媒体业是有很大差别的。
她也认为政府应该让新闻业发挥该有的作用,并且摆脱政治干预,因为调查式记录片能让马来西亚人获得更全面的资讯。
夏美玉担忧,以现今许多大的媒体机构都选择在新加坡设立,而这些机构所带来的工作机会和经验都会让新加坡业者受惠。若马来西亚政府还要以这样的手段打压新闻业的话,损失的不会是别人,而是马来西亚自己。
是时候修订不合时宜的法令
另一名接受《当今大马》访问的专业人士是来自本地电影业,并曾经执导电影《萨满》(Dukun)(2017)和《寻找拉末》(Mencari Rahmat) (2018)的本地著名导演奥嘉菲力(Al Jafree Md Yusop)。
奥嘉菲力认为,政府是时候检讨该法令,不仅是关于申请准证的部分,而是整个法令。因为这个法令在当年制定时忽略了很多重要的部分,而现今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予以全方面的修正。
电影发展局主席: 引发争议才严格行事
电影发展局主席查卡利亚(Zakaria Abdul Hamid)受访时向《当今大马》证实,为了确保不危及马来西亚的社会安宁,当局规定,不管任何形式的影片、电影、戏剧或纪录片,包括短片等,都必须向当局申请准证。
查卡利亚强调并劝告说,倘若民众不能确定有关摄影片段是否违法,最好的决绝方式是预先在放映影片前,先咨询电影发展局。基于当局目前只会援引该法管制机构,个人则可能是根据案例处理。
查卡利亚也透露,当局以相对放松的方式对待个人上载网络的短片,倘若有案例被挑起问题的话,当局就会要求该影片的制作人解释。
查卡利亚也针对《半岛电视台》事件给予回应。他不确定该媒体是否会被当局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对付,但可以肯定的是,《半岛电视台》是因为放映了该纪录片而引发舆论,所以不能让该媒体道歉了事。
警方传召《半岛电视台》7名职员助查
《半岛电视台》纪录片的内容涉嫌指控大马抗疫管理措施差别对待无证移民。这支纪录片也指,大马政府在限行令期间残忍对待外籍人士,以及一些大马人民私自对外籍人士采取行动。
此纪录片引起政府极大不满。警方已经传召《半岛电视台》7名职员助查,随后也会传召涉及的政府单位录供。
警方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刑事法典第500诽谤条文,与《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不当使用网络服务条文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