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依沙涉收取300万 9项贪污罪全部成立判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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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sia Times
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前主席莫哈末依沙9项贪污罪成!吉隆坡高庭宣判,莫哈末依沙无法挑起控状合理疑点。

 

 《星报》报道,莫哈末依沙涉及的贪污款项多达300万令吉。9项贪污控状与购买砂拉越一家酒店有关。 莫哈末依沙是在2014年到2015年期间收取这笔贪污款项。 

(2021年2月 吉隆坡24日讯)高庭今日宣判,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在购置酒店案中的9项收贿逾300万令吉的控状,罪名成立。9项控状各监禁6年,刑期同时进行。

莫哈末依沙今早9时在律师陪同下,抵达吉隆坡高庭。

吉隆坡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今早针对莫哈末依沙(71岁)被控收贿案,作出上述裁决。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也宣判,依沙同时需要交付5倍贿赂金的罚款额,即1545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每项控状改以2年监禁替代。

莫哈末依沙是在联邦投资机构(FIC)购买古晋一家酒店的交易中,被控收贿约300万令吉。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决时指出,他是在考虑公众利益及被告利益,以及有关刑事案不只是惩罚犯罪者,也拥有预防或阻吓同类子案作用,以及被告70多岁、多年在政治、行政、曾经担任20年森州大臣、内阁部长,但是法庭必须对贪污案重视,因贪污影响国家经济成长,以及辩方及控方提出的案例后,而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斥责,71岁的莫哈末依沙在自辩时只是一味否认,而且也无法在辩方举证阶段,挑起合理疑点。

“鉴于此,法庭认为控方成功排除被告所提出的合理疑点。被告在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下的罪名成立,以及将被治罪。”

纳兹兰说,法庭也发现,被告在抗辩中,指称有利害关系的控方第21名证人莫哈末查西(依沙前特别政治事务官)在此案中将被告“拖下水”,实为事后的想法。

“被告指第21名证人与其他证人均分200万令吉的辩词并没有理据,以及不可被接纳。”

9项控状指出, 依沙通过查西,收取来自Gegasan Abadi产业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局成员依旺的309万令吉贿金,以作为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置上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砂拉越古晋独立宫酒店及套房(Merdeka Palace Hotel & Suites)的酬劳。

依沙被指由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在联土局大厦49楼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依沙原本被控10项罪名,分别为1项失信和9项收贿罪。纳兹兰在今年6月19日裁决,依沙所有收贿控状的表面罪名成立,因此谕令被告出庭自辩,不过,其失信控状罪名不成立,获无罪释放。

 

法官说,控方已成功提呈确凿证据,证明在大马反贪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 下,收贿罪行的每一项基本要素。

主控官建议12年监禁另加5倍贿赂金罚款

在此之前,主控官亚兰副检察司建议依沙的每项罪名刑罚为12年监禁,另外基于5倍贿赂金罚款方程式,此案309万令吉贿赂金的5倍相当于1540万令吉,若基于被告代表律师承认,他作为退休人士无法偿还这笔罚款,则可以改为以5年监禁刑期替代。

亚兰副检察司表示,这是根据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同读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不少于5倍贿赂金罚款额。

亚兰副检察司告诉法庭,希望法庭可以考虑此案涉及公众利益及对贪污罪行的阻吓作用、被告作为案件主谋却没有悔意,而是怪罪及指控他人。

辩护律师以纳吉SRC案件判决指不公平

依沙首席辩护律师里哈则认为主控官的主张不合理,因为另一宗涉及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SRC国际公司的案件,其涉及的金额为4200万令吉,相比此案的309万令吉,前者监禁刑罚是12年,后者却建议12年监禁,另外,即便被告没有能力支付罚款,把罚款换成5年监禁替代也是不应该,因为考虑到被告年龄,即便一个月监禁,对他的影响也非常大。

里哈认为,控方指被告没有展示悔意的说法也不公平,因为若被告表示后悔,这会间接对之后两个阶段在上诉庭及联邦法院的上诉造成影响,而没有涉案也是被告所挑战的要点。

里哈希望法庭考虑降低刑罚的因素,包括被告已经71岁高龄、有心脏病病史、购买酒店决策有经过整个董事局批准过程、涉及指控被告的证人之间都有利益关系,但是他们没有任何人被提控及初犯等。

另一方面,里哈也向法官提出暂缓执行刑罚庭令的书面申请,以便等待被告处理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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